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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徐有千)(公开版)_吉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吉安县人民检察院

吉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吉县检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23199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和住所地均为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镇**村**号。因涉嫌著作权罪,于2018年12月13日被吉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7日被吉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4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吉安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9月,被不起诉人徐某某通过QQ找到**网络科技团队的工作人员“龙尊”,并以3000元的价格获取到《问道》1.6版本的私服代理权,后代理关停,徐某某为“畅玩”团队继续做《问道》私服代理,私服的名称为“完美”《问道》。徐某某在浙江省天台县**镇**村**号通过电脑在互联网上建立QQ群推广“完美”《问道》私服,通过玩家在该私服内充值获利。截止2018年5月,共获利82455.5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目前证据无法证实徐某某经营推广的“完美”《问道》私服是否侵犯著作权,吉安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吉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吉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吉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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