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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徐某某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茂南检刑检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出生地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身份证号码440902199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地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巷**号大院**号**房,现住原籍地。因涉嫌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罪于2019年6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罪,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分别于2019年10月18日、12月5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11月14日、2020年1月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侦查机关认定的事实:2016年开始,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从在闲鱼网上购买子弹壳及引信,并对引信进行拆解清理后收藏或销售给他人,以及多次帮他人拆解清理引信赚取每个引信20或50元不等的报酬,共拆解清理引信166个、获利2000多元。其中2017年底至2018年期间,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三次先通过闲鱼平台、再通过网络电话联系的方式,分别向三名男子(身份不明)购买含有炸药的引信共约40个,购买回拆解清理后将约30个引信壳销售给他人,约10个用于自己收藏;及以同样的联系方式帮一名男子(身份不明)拆解清理含有炸药的引信约10个(收费50元/个),共收费500元;每个含有炸药的引信含有一个雷管,50个含有炸药的引信含有50个雷管,引信拆解出来的炸药被储存在其家中。被不起诉人徐某某还于2007年茂名市茂南区**公园旁边的地摊处购买实弹8发,其中3发被其拆解 。2019年6月19日18时许,民警在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家中附近将其抓获,并在其房间搜查到炸药562.8克、枪弹5发、各类炮弹壳21枚(其中7枚有弹头、均无炸药、可拆卸)、引信29枚(无炸药、可拆卸)、子弹壳539发(其中有弹头、无药164发,无弹头、无药375发)、手雷壳1枚、手工钻1套、台钳1套、夹板1套、铁锤1把、扳手1把、小米手机1台、华为手机1台、游标卡尺1把、笔记本1本、快递单80张、快递小票27张、塑胶管组装物1支。

经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侦查机关认定徐某某涉嫌非法买卖、储存爆炸物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零四条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茂名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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