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2********1517,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家住上饶市广丰区**镇**路,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2月12日被横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横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3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2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横峰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7月至12月份,王某某(另案处理)、徐某某在未办理任何销售卷烟资质的情况下,从网上进购假香烟,然后通过微信与买家联系销售假香烟,在微信上谈好价格及购买数量后,王某某、徐某某将买家购买的假香烟送货上门。根据王某某、徐某某的手机聊天记录核实,王某某、徐某某将假香烟销售到玉山、广丰、横峰县等,销售额达5万余元,违法所得2万元。2017年12月20日上午9时许,王某某、徐某某在横峰县**街道**门口销售假香烟,被横峰县烟草专卖局当场抓获,现场查获疑似假香烟86.6条。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横峰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徐伟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横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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