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徐某某)(公开版)_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楚市检一部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3011982********,汉族,农民,云南省**市人,住楚雄市**乡**村委**组**号。无前科。因涉嫌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04月23日被楚雄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楚雄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2020年8月26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同年9月25日,公安机关补查后再次移送起诉。

楚雄市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2月24日,楚雄市森林公安局民警在日常检查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场所工作中,在楚雄市**乡***村委会*****农家乐内发现有一饲养野生动物的铁笼,经过民警对该农家乐经营者徐某某讯问,徐某某承认其2016年3月期间在楚雄市**乡**村委会集市向吴某某以15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购买了一只疑似猕猴的野生动物饲养在其经营的****农家乐内(后该猴子产下一只小猴子),徐某某于2019年11月主动将所饲养的两只猴子带至山上放归。经云南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在徐某某驯养的疑似猕猴铁笼内提取的疑似猴毛来源为灵长目猴科猕猴属猕猴,猕猴为国家Ⅱ级保护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Ⅱ。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楚雄市森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楚雄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