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住**********,因涉嫌犯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2019年1月22日被余干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2日被余干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余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4日补查重报。
余干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曹某某与徐某某为初中同学,2017年曹某某刑满释放,徐某某和曹某某继续联系,2018年5、6月,曹某某带着徐某某一同做网上赌博平台,但因推广、平台卡等问题而作罢,曹某某为此补偿徐某某10万元,后来曹某某利用互联网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进行出售牟利,曹某某去收取买数据的人钱时,曹某某多次带徐某某一同前往,并由徐某某为其开车,为此徐某某从曹某某手中获取钱财等好处。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余干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犯罪嫌疑人徐某某的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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