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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徐某某)(公开版)_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西检第三检察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26198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河北省,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镇**街**号。因犯故意伤害罪、妨害公务罪于2008年1月被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犯盗窃罪于2010年6月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3月被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8年2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19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3月20日至同年4月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4月3日退查,同年5月2日重报)。

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徐某某于2019年12月5日18时许,伙同李某某(已起诉)在本市西城区**站扒窃被害人梁某某上衣口袋内Iphone7 plus手机一部。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认定的徐某某扒窃犯罪事实不清,用以证明徐某某与李某某具有共同犯罪故意、共同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以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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