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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徐某某)(公开版)_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梁检二部刑不诉〔2021〕9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32199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梁山县,住梁山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20年4月29日被梁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梁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等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10月29日至12月7日,2020年12月31日至2021年1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2月22日至2020年3月7日)。

梁山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2年11月,柏某某伙同王某某、韩某某在济宁市***区工商局注册成立济宁****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后变更名称为济宁****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2013年4月至2015年4月期间,该公司在没有取得金融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通过口头宣传或组织投资人旅游等方式,以每元月息一分五的高额利息为诱饵,向温某某等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在**公司经营期间担任业务员,帮助公司吸收公众存款,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梁山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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