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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徐某某)(公开版)_山西省安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安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刑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8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安泽县,现住安泽县**镇**村,无前科,于2019年1月14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安泽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1月31日被安泽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月2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安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3日补查重报。

山西省安泽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自2011年**镇**车队正式运营以来,范某某、裴某某指使车队人员刘某某、李某某、张某某、杨某某、冯某某等人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向到**煤矿购煤的客户收取管理费。2015年3月至2015年10月,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在**洗煤厂工作期间利用在**煤矿调煤时掌握**煤矿调煤客户订煤信息的便利,向刘某某提供外地客户订煤信息及是否有新增客户,在发现有新增客户的情况下还主动询问刘某某是否向该客户收取管理费。在此期间**车队刘某某等人利用暴力、威胁手段多次向外地客户收取管理费共计15.53万元。张某某指认和账目发现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曾亲自向**洗煤厂收取信息费1200元,但是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拒不承认。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西省安泽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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