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朝龙检公诉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3241996********,蒙古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朝阳市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住朝阳市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朝阳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朝阳市公安局新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于2020年6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4日补查重报。
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月20日左右,姜某某、徐某某夫妻二人事先商议后来到凌源百姓车行,欲在车行购买一辆黑色东风风声S30轿车,后车行帮其联系到朝阳市季某某所开公司办理贷款购车。二人在办理贷款购车过程中,使用徐某某的名义办理贷款购车并提供相关证件,因徐某某无驾驶证,后姜某某联系他人帮忙制作徐某某假驾驶证一张,用于办理贷款,后由季某某垫付贷款39118元贷款买车车辆购买后,姜、徐二人在归还两期贷款后拒不归还贷款,后二人商议将车辆抵押给他人,后姜某某联系,将该车辆抵押给他人,获利4500元,所得钱款被二人挥霍。车辆抵押后,姜某某一直未联系赎回,现车辆下落不明。姜某某、徐某某二人通过使用假驾驶证办理贷款买车车辆购买后拒不还款,将车辆抵押给他人处理,且二人无偿还能力,其行为涉嫌诈骗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朝阳市公安局新华分局认定徐某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理由如下:
1.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的辩解否认了在其丈夫指使下通过贷款购车而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无其他证据证明存在非法占有目的。
2.通过还贷的情况看,被不起诉人徐某某购车后归还了三期贷款,还不上贷款时,也是与贷款担保公司沟通先垫付上,承诺日后归还,其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不明显。
3.在办理贷款购买二手车过程中,亮子担保公司的业务员吴某某负责最初贷款必备手续的审核,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提供的驾驶证没有原件,只有一张假驾驶证的照片,也无相关还贷能力证明,应该明知徐某某没有工作,仍然提供贷款担保,并未陷入错误认识而担保。
4.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与其丈夫共同贷款中6000多元去向不清,影响犯罪事实认定。
综上所述,本案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朝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不经申诉,直接向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朝阳市龙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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