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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徐某甲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检一部刑不诉〔2020〕207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甲,男性,197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821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镇赉县,住镇赉县**小学**平房,无职业。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镇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5日被镇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6月18日被镇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18日由镇赉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吉林省镇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第一次退回镇赉县公安局补充侦查,镇赉县公安局于2020年7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第二次退回镇赉县公安局补充侦查,镇赉县公安局于2020年10月14日补查重报。

吉林省镇赉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10月28日晚,在镇赉县**歌厅内歌厅老板于某某及妻子赵某某,被徐某甲、徐某乙用刀砍伤,经镇赉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于某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于某某要求公安机关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吉林省镇赉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徐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白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镇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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