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徐某)(公开版)_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抚顺检刑检刑不诉〔2019〕1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411197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抚顺市顺城区**街**号楼**单元**号。2018年6月4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抚顺市公安局顺城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顺城公安分局监视居住,同年12月28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8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抚顺市公安局顺城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抚顺市公安局顺城公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6月3日22时许,徐某某与王某某在电话中因法院已做出判决而未执行的土地纠纷问题发生争吵。争吵中二人约定在雷锋体育场东侧中国石油加油站附近见面唠唠。徐某某在前往加油站过程中打电话给其朋友李宏光去加油站看看王某某是否在现场。徐某某在加油站东侧100来附近下车后,被害人王某某手持长刀从其背后过来,二人随即发生争吵随后撕打起来。打斗过程中徐某某用胳膊夹住王某某脖子将其摔倒在马路沿上。倒地后二人在地上扭打,扭打过程中徐某某始终压在王某某身上。徐某某控制住王某某之后,李宏光从远处跑来,李宏光看见王某某手持长刀上前夺下,之后李宏光打电话报警。警察到现场出警后,将双方带至派出所处理,王某某在被警察带到将军派出所门前时倒地死亡。经辽宁省临床病理中心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某系因钝性外力作用致左侧多根肋骨骨折,左肺下叶破裂出血伴左胸腔积血575ml,脾破裂出血伴腹腔积血1125ml,终致创伤性休克及失血性休克死亡。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抚顺市公安局顺城公安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关于徐某某与王某某当日发生厮打的过程,徐某某本人供述称王某某持砍刀上来就砍徐某某,并无言语冲突,但证人丁某某证实案发时双方存在互骂的情节,因此徐某某与王某某在案发时谁先动手、谁是加害方不清;徐某某是否因惧怕王某某砍伤自己而将王某某摔倒以及该行为是否具有正当性不清,故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抚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20日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抚顺检刑检刑不诉〔2019〕1号

被不起诉人徐壮,男,1975年8月1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41119750813001X,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抚顺市顺城区隆城街5-6号楼1 单元101号。2018年6月4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抚顺市公安局顺城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顺城公安分局监视居住,同年12月28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8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抚顺市公安局顺城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壮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抚顺市公安局顺城公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6月3日22时许,徐壮与王绍家在电话中因法院已做出判决而未执行的土地纠纷问题发生争吵。争吵中二人约定在雷锋体育场东侧中国石油加油站附近见面唠唠。徐壮在前往加油站过程中打电话给其朋友李宏光去加油站看看王绍家是否在现场。徐壮在加油站东侧100来附近下车后,被害人王绍家手持长刀从其背后过来,二人随即发生争吵随后撕打起来。打斗过程中徐壮用胳膊夹住王绍家脖子将其摔倒在马路沿上。倒地后二人在地上扭打,扭打过程中徐壮始终压在王绍家身上。徐壮控制住王绍家之后,李宏光从远处跑来,李宏光看见王绍家手持长刀上前夺下,之后李宏光打电话报警。警察到现场出警后,将双方带至派出所处理,王绍家在被警察带到将军派出所门前时倒地死亡。经辽宁省临床病理中心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王绍家系因钝性外力作用致左侧多根肋骨骨折,左肺下叶破裂出血伴左胸腔积血575ml,脾破裂出血伴腹腔积血1125ml,终致创伤性休克及失血性休克死亡。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抚顺市公安局顺城公安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关于徐壮与王绍家当日发生厮打的过程,徐壮本人供述称王绍家持砍刀上来就砍徐壮,并无言语冲突,但证人丁诰诩证实案发时双方存在互骂的情节,因此徐壮与王绍家在案发时谁先动手、谁是加害方不清;徐壮是否因惧怕王绍家砍伤自己而将王绍家摔倒以及该行为是否具有正当性不清,故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壮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抚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2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