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徐洪伟)(公开版)_建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建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建检公诉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2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建昌县,住建昌县**乡**村**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建昌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23日被建昌县公安局逮捕,我院于2020年6月24日对其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建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20年7月17日退回补充侦查,8月12日再次移送起诉.

建昌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5年9月2日,徐某某将其名下的位于建昌镇**楼*单元*室的住宅以36.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张某甲并于当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由于徐某某说着急用钱,张某甲就把36.5万元钱先给了徐某某,徐某某给张某甲写了收条,2015年10月8日,徐某某将该住宅以41万元的价格卖给张某乙和武某某并办理的过户,之后徐某某逃匿。建昌县公安局将徐某某立为网上逃犯,2020年4月16日,徐某某到建昌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徐某某与张某甲是借款还是房屋买卖不清,涉案数额不能确定,建昌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某某(存疑)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建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建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