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检一部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71963********,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商贩,出生地江西省石城县,户籍地和住址地均为石城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8年8月17日被石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分别于2019年8月13日、2019年10月10日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9月11日、2019年11月8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石城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徐某某于2018年3月至5月间,明知张某某向其出售的鸡鸭是盗窃所得,仍多次收购张某某、温某甲、温某乙结伙盗窃的鸡鸭共计170只,被盗鸡鸭市场零售价格为12487.5元。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本案证据存在矛盾和瑕疵,虽有证据证明徐某某具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行为,但尚未查明其何时明知张某某等人出售的鸡鸭系犯罪所得,也无法证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次数和数额达到刑事犯罪追诉标准,石城县公安局认定徐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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