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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徐野)(公开版)_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梨检二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徐某,女,****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24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省**市**县,住**省**县***家园*区**号楼*单元***室,原***镇**楼珠宝店经理。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2月7日被四平市公安局辽河农垦管理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四平市公安局辽河农垦管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3日补查重报;2020年3月2日延期审查十五日;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6日补查重报

***镇**楼珠宝店(工商注册为**市****管理区**珠宝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20301MA********)于2016年12月8日成立,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为***镇**楼珠宝店实际控制人;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为***镇**楼珠宝店法人;犯罪嫌疑人朱某某负责看店、维修金银珠宝首饰,负责店内日常管理;被不起诉人徐某为***镇**楼珠宝店经理,主要负责***、**等地珠宝店的人员管理、货品管理和宣传;犯罪嫌疑人孔某某为**楼珠宝店店长,主要负责人员招聘、店内管理和员工工资提成。涉案单位在营业期间,以发放宣传单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回购所售货品,向消费者销售手表、3D硬金、钻石、彩金等货品,并与消费者签订回购合同,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变相吸收资金累计945,602.00元,涉及回购者人数达170人。因涉案单位在经营过程中资金短缺,且欠进货厂家货款。2018年12月1日晚,犯罪嫌疑人陈某某指派张某某去***镇**楼珠宝店,在“坐店人”朱某某的配合下将店内金银首饰全部收走,被店内员工发现后制止,此事外传后引起消费者恐慌,到***镇**楼珠宝店聚集,造成社会恶劣影响。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四平市公安局辽河农垦管理区分局认定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因本案为单位犯罪,现有证据无法确定徐某任***镇**楼珠宝店店长、经理期间集资参与人数,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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