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那曲市色尼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色检公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德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424271973*********,藏族,识藏文,户籍所在地那曲市索县**镇**村,住西藏那曲市邮车站后面租房内,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经色尼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18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色尼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德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办案期限15天。
侦查机关认定的事实:
2010年的某一天犯罪嫌疑人德某某未经被害人旺某某的同意,擅自将被害人旺某某在那曲市色尼区完小北侧居民区的一所房屋出售给了珠某某,出售价格是一辆黑色丰田4500车子,并向珠某某称自己是房子的主人。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侦查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那曲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色尼区人民法院起诉。
西藏那曲市色尼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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