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公刑不诉〔2019〕22号
被不起诉人房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5021979********,汉族,农民,大专文化程度,户籍地和住址均为广东省中山市**镇**路**幢**室。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3月29日被东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4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房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5月5至6月5日,自2019年7月19日至8月19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4月21日至5月5日,2019年7月6日至7月20日,2019年9月20日至2019年10月4日)。
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2年,被不起诉人房某某联系杨**为宁波**有限公司虚开些棉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杨**遂联系宋某甲,宋某甲联系宋某乙虚开发票。2012年10月至2013年2月,经杨**、宋某甲联系介绍,东平**公司向宁**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份,价税合计723022元,税款105054.48元。房某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良好,并自愿退出5万元以减少国家税款损失。
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侦查机关认定的被不起诉人房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房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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