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濮华检二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房**,女,1980年2月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28198002******,汉族,小学肄业,户籍所在地濮阳县公安局梨园派出所,住濮阳市华龙区站前路慧竹丽景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濮阳市公安局中原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濮阳市公安局中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房**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7月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26日补查重报。
濮阳市公安局中原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自2016年至今,被不起诉人房**伙同梅**(已起诉),在濮阳市华龙区裴王合村一出租房内,雇佣孙**、秦**等人非法生产伪劣的各品牌假酒,后由梅红军将生产好的假酒销售到濮阳市区多个经营门市,以此获得非法利益。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被不起诉人房**参与生产、制造假酒的时间、参与程度、 销售金额不清,濮阳市公安局中原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房**不起诉。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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