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接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公开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莒检一部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男,199*年1月**日出生,民身份号码371122199*01**15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日照市莒县,住山东省莒县********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8月12日被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山东省莒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7月16日,在莒县**街道***村**河河边,在此处倒渣土的货车司机魏**、接**在倾倒建筑渣土的过程中,不慎将刘**掩埋,致使其死亡。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东省莒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现有证据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经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接**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日照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莒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