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山东省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山东省莒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7月16日,在莒县**街道***村**河河边,在此处倒渣土的货车司机魏**、接**在倾倒建筑渣土的过程中,不慎将刘**掩埋,致使其死亡。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东省莒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现有证据不能确定犯罪嫌疑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经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接**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日照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莒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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