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清检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文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4231976********,汉族,初中文化,住辽宁省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镇**村**号。2019年7月26日因涉嫌强奸罪被清原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清原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清原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文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清原满族自治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文某某于2019年7月25日12时许,在清原满族自治县**镇**村**内,在给其送货的被害人张某某清点货物过程中,文某某多次对张某某进行搂抱、抚摸,张某某多次躲闪。后文某某强行将张某某拽至商店西屋卧室内,欲强行与张某某发生性关系,张某某多次逃脱未果。在此情况下,张某某假装顺从,在文某某强迫下为其口交,后趁文某某放松警惕时逃出商店。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清原满族自治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抚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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