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遂检第一检察部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文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3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镇**路**号,现住址广东省遂溪县**镇**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5日被遂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遂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文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遂溪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2月17日,被害人戴某某报称:其于2019年1月份被入室盗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存折一本,内有存款1629元,当时没有发现存折被盗,在2月12日取款的时候,发现存折不见,而且里面的钱已经被支取,经过他本人查找,没有找到嫌疑对象,于2019年2月17日前往公安机关报案。接报后,遂溪县公安局立案侦查,通过调取被害人戴某某的邮政银行存折本的账户交易明细表,发现2019年1月30日20时许,被他人在遂溪县**营业所自助银行ATM机上分两次共取走了1600元人民币。遂溪县公安局立即到达遂溪县**营业所自助银行调取监控视频,发现戴某甲和被不起诉人文某某拿被害人戴某某的邮政银行存折本,分两次(第一次取款1500元、第二次取款100元)在遂溪县下录营业所自助银行ATM机上共取走了1600元人民币。
戴某甲供述,其于2019年1月30日和被不起诉人文某某(花名:刁牙仔)在**镇**村戴某某家里盗窃一本邮政银行存折本,并分两次在遂溪县**邮政储蓄银行自助银行ATM机上取走1600元人民币。两人并将文某某购买来的“海洛因”毒品,拿到**镇**圩附近的甘蔗地处以“烘烤”的方式进行吸食了。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遂溪县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文某某涉嫌盗窃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遂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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