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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文某某)(公开版)_永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永新县人民检察院

永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新检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文某某,女,********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430************,汉族,初中肄业,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住永新县********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4日被永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6日被永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永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文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永新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10月至2019年1月份,被不起诉人文某某在永新县******组自家杂货店内接受村民投注六合彩,然后微信转账给上线刘某某25795元,以现金方式上交刘某某3万元余元,返利10%,获利5500余元。期间,自己通过购买地下六合彩中奖获利9500元。合计获利1.5万余元。案发后,文某某向永新县公安局投案,退缴1.5万余元人民币。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永新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文某某供称现金支付的赌资和中奖情形,除了文某某供述外,没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上线刘某某也没有交代,能够形成证据链的赌资数额是25795元人民币,没有达到刑事追诉标准,因此无法认定文某某构成所涉嫌的犯罪,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文某某不起诉。

    已暂扣文某某的1.5万元人民币,由永新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永新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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