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新检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文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430************,汉族,初中肄业,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住永新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4日被永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6日被永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文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永新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10月至2019年1月份,被不起诉人文某某在永新县**镇**村**组自家杂货店内接受村民投注六合彩,然后微信转账给上线刘某某25795元,以现金方式上交刘某某3万元余元,返利10%,获利5500余元。期间,自己通过购买地下六合彩中奖获利9500元。合计获利1.5万余元。案发后,文某某向永新县公安局投案,退缴1.5万余元人民币。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永新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文某某供称现金支付的赌资和中奖情形,除了文某某供述外,没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上线刘某某也没有交代,能够形成证据链的赌资数额是25795元人民币,没有达到刑事追诉标准,因此无法认定文某某构成所涉嫌的犯罪,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文某某不起诉。
已暂扣文某某的1.5万元人民币,由永新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永新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