芦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芦检一部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文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3131996********,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萍乡市**村**号,现住江西省萍乡市**街**小区。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芦溪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8日被芦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6月30日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芦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文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27日补查重报。
芦溪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下半年,同案人陈某某、肖某甲先是通过买卖公司对公账户和个人银行账户获利,后经同案人刘某甲(另案处理)介绍认识上线“L”(未核实身份)、“陈总”(未核实身份)等人,明知上线资金来源为犯罪所得,仍提供公司对公账户和个人账户供其接收、非法转移、为其取现,并收取千分之三至千分之五的手续费从中非法获利。为更好的实施犯罪,同案人陈某某、肖某甲邀集肖某乙、肖某丙、黎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加入团伙,其中陈某某负责与上线联系对接,结算手续费,肖某甲、肖某丙负责组织他人到深圳注册公司开设对公账户和个人账户,肖某乙负责操作收取、转移资金。
2020年1月,因肖某乙转账忙不过来,文某某遂帮助肖某乙负责固定几个账户的转账,涉及刘某乙、刘某丙、肖某丙以及李某某四个账户。后因知道是违法犯罪,故只做二十来天就退出。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芦溪县公安局认定文某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文某某不起诉。
芦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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