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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方加全)(公开版)_永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温永检一部刑不诉〔2020〕145号

被不起诉人方某某,男,195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31953********,汉族,文盲,无职业,住浙江省乐清市**镇**村。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4年12月30日被永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人不到案,于2015年12月30日被批准刑事拘留(在逃),于2017年5月28日被永嘉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因人不到案,于2018年6月12日被永嘉县公安局批准刑事拘留(在逃),于2019年7月17日永嘉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于2020年1月14日被永嘉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继续监视居住。

本案由永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方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6月17日至6月28日)。

永嘉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4年期间,被不起诉人方某某作为永嘉县**花卉合作社的实际股东之一,利用其在永嘉县**花卉合作社负责花苗采购的职务便利,从其自己经营的乐清市**花卉专业合作社以人民币3.8元每株的价格为永嘉县**花卉合作社购入丹桂苗木273789株,总金额为人民币104万余元,实际已支付苗木款为人民币55万元,该人民币55万元苗木款全部由方某某收取。经调查,当时丹桂苗木的实际市场价格为人民币1.3元左右每株。根据人民币1.3元的实际市场价格,上述273789株丹桂苗木总金额为人民币35万余元,所以永嘉县**花卉合作社向乐清市**花卉专业合作社己多支付人民币19万余元的苗木款。被不起诉人方某某以高价为永嘉县**花卉合作社购入苗木的方式,利用其负责采购的职务便利,侵占永嘉县**花卉合作社资金人民币19万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永嘉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方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温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永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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