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弋检公诉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方某某,男性,1985年09月24日,江西省景德镇市乐平市人,公民身份号码:360281198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乐平市**镇**村**号。 2019年6月25日因恐吓、侮辱、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被弋阳县公安局城南派出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处罚,同年6月30日因涉嫌强奸罪被弋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7月10日由弋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3月4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弋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方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各十五天。
弋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6月24日晚23时许弋阳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接到城南派出所转警称其在处理一起打架警情中发现一起涉嫌强奸犯罪行为,经询问得知李某某与一名叫方某某的乐平籍男子2018年在浙江认识后发展为情人关系,后李某某因老公朱某某身体不适陪同朱某某在弋阳县人民医院看病,6月23日中午李某某在人民医院大门对面小餐馆给丈夫朱某某炒菜时遇到方某某,后方某某强行用李某某手机拨打自己手机留存手机号码,饭后跟随李某某一同回到人民医院住院部六楼,后方某某当天中午同李某某在外科三一闲置病房内发生性关系,当晚方某某发送微信给李某某让其到外科三某病房来陪自己,李某某拒接后,方某某以要来敲病房门、向李某某老公摊牌为由胁迫李某某,后李某某在听到敲门声后从外科二某床病房出来后同方某某在人民医院住院部六楼外科三病房某床发生性关系。6月24日上午方某某发送信息给李某某以让李某某来选瓷砖为由再次同李某某发生性关系,并要李某某晚上陪其去开房,下午因李某某同朱某某回**家中方某某发现医院没人后便发送侮辱信息给李某某老公,后双方在人民医院发生打斗后被弋阳县公安局城南派出所民警带回调查。
经本院审查认为方某某和李某某是情人关系,而且在两天时间内多次发生性关系,在发生性关系的时候也确实没有采取暴力、胁迫的方式,只是方某某多次发微信给李某某的丈夫,为查清事实,于是退回补充侦查两次。经补充侦查,李某某改变原来的说法,称自己是自愿的,而该案已到法律规定的审查期限,无法再进行下一步的侦查,因此,本院认为,就目前证据而言,认定方某某强奸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弋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弋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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