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来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惠检一部刑不诉〔2020〕Z21号
被不起诉人方某甲,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8197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捕前住惠来县**镇**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30日被惠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19日被惠来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惠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方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案于2020年8月17日第一次退回惠来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惠来县公安局于同年9月9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9月23日第二次退回惠来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惠来县公安局于同年9月27日补查重报;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惠来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8月30日中午后,被不起诉人方某甲与涉案人员翁某甲(另案处理)涉嫌在惠来县**镇某某管区**宾馆对面翁某乙、翁某丙 (翁某甲父、母亲,均己判决)家,利用暗宝做庄开场设赌供他人赌博。翁某甲叫同案人杨某某(己判决)在场帮其赔食,参赌人员有三、四十人,每盘每人投注上十元至数千元不等,翁某甲每小时抽水2000元。
惠来县公安局认定方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场设赌供人赌博,侵犯了社会的善良风尚,社会影响坏,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涉嫌开设赌场罪。
本案经二次退回惠来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承办人仍认为惠来县公安局认定方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经本院检委会讨论,决定对方某甲不起诉。
惠来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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