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鞍千检公诉刑不诉〔2019〕6号
方某某,男,194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241948********,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出生地浙江省东阳市,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东阳市**镇**村**号,现住址浙江省东阳市**镇**村**号。2018年3月16日被鞍山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并于2018年6月21日被鞍山市公安局解除监视居住转为取保候审。2019年7月23日经鞍山市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转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方某某涉嫌持有伪造的发票罪,于2019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7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22日、2019年9月6日、2019年11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鞍山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自2010年至2017年7月收受被不起诉人方某某贿赂246万元;被不起诉人方某某为了在鞍山市殡仪管理服务中心销售更多的骨灰盒和灵牌位,获取更大的利润,以回扣的方式攻击向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行贿246万元,并在向鞍山殡仪管理服务中心销售货品时把大量的伪造发票开具到鞍山市殡仪管理服务中心,而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没有尽到自己的义务去审核发票的真伪,甚至在会计发现发票有问题的情况下也没有去处理伪造发票的事,导致伪造发票入账,给国家税收造成了巨大的损失,经统计,伪造发票共计213份,价值1400多万元。经证实,在被不起诉人方某某所开具的213份涉案发票中,其中8份增值税普通发票与北京东港安全印刷有限公司印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印制要求不一致,其中205份发票系假发票。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鞍山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方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手机一部移送给鞍山市公安局。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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