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克市克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方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02031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克拉玛依区西月潭小区日和园*幢*单元****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克拉玛依市公安局克拉玛依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由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克拉玛依市公安局克拉玛依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方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退回补充侦查2次。
克拉玛依市公安局克拉玛依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7月至11月期间,被不起诉人方某伙同朱某、余某某(另案处理)等人 在克拉玛依区红星商业街1919商行二楼,开设“普拉斯”赌场,先后开设40余场,每场抽头2万余元,抽头渔利共计80万元。其间,王某某(另案处理)在赌场打杂并安排被告人马某某、阿某某在赌场楼下车中望风。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克拉玛依市公安局克拉玛依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方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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