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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方某某污染环境案)(公开版)_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昌检公诉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8211979********,汉族,初中文化,现住浙江省衢州市常山县******室。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8年12月13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食品药品和环境污染犯罪侦查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2月2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景德镇市公安局食品药品和环境污染犯罪侦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9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景德镇市公安局食品药品和环境污染犯罪侦查分局于2019年11月12日一次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景德镇市公安局食品药品和环境污染犯罪侦查分局于2020年1月20日二次重报。

景德镇市公安局食品药品和环境污染犯罪侦查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2月,方某某通过卢某某(已判决)介绍认识黄某某(己判决),方某某在明知黄某某、卢某某等人未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等证照的情况下在景德镇市昌江区**村**山从事“工业废盐”洗白项目,并且方某某也未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以100元-260元每吨不等的价格分别在江西抚州**化工有限公司、江苏**化工有限公司、浙江衢州**氟化有限公司购买三车共计90多吨“氟硅酸”,再以每吨420-450元不等的价格将买来的“氟硅酸”卖给黄某某,从中获利。黄某某等人将从方某某处购买来的“氟硅酸”与“工业废盐”和水进行稀释,制成“母液”,再将“母液”导入沉淀池沉淀,待完全沉淀后导入“反应壶”,再用槽罐内的酸性废液与“反应壶”内的“母液”一起搅拌,搅拌后再次沉淀,最后脱水制成成品“硅酸钠”。2018年3月23日丁某某在“化工厂”内组织生产时,其生产过程中酸性废液沿着其厂内事先准备偷排而埋设的暗管,排放江西**股份有限公司厂区外的**河支流的水沟里。经进一步侦查查明方某某分别从江西抚州**化工有限公司、江苏**化工有限公司、浙江衢州**氟化有限公司购买来的“氟硅酸”,只有江西抚州**化工有限公司的“氟硅酸”经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认证,属于合格产品;江苏**化工有限公司和浙江衢州**氟化有限公司的“氟硅酸”均未被质量技术监督局认证。经现场勘查,该厂内无任何环保设施,且丁某某和黄某某等人将运来的氟硅酸(酸性废液)和“工业废盐”露天任意堆放,现场散发出刺鼻性气味,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后经江西**环保技术有限公司进行取样和监测,根据检测报告编号:JJHJ20180014监测报告,其废液收集池PH<1(强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85.1-2007《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腐蚀性鉴别》,景德镇市昌江区环保局认定此酸性废液为危险废物。经景德镇市昌江区环保局对现场余留危险废物进行计量测重,核算危险废物净重量为104吨。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景德镇市公安局食品药品和环境污染犯罪侦查分局认定方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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