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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方某某)(公开版)_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镜检诉刑不诉〔2019〕6号

被不起诉人方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26231969********,汉族,初中文化,“**鸿运**”船经营人,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镇**村**号。犯罪嫌疑人方某某于2019年1月30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长江航运公安局芜湖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涛,安徽春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长江航运公安局芜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方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5月24日、8月5日退回补充侦查,2019年6月21日、9月2日重新收案;2019年5月11日、7月21日、10月2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长江航运公安局芜湖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1月25日晚8时许至1月26日凌晨5时许,苏某某、鲍某某、孙某某、徐某某、雷某(均提起公诉)等人利用吸砂船在长江裕溪水道5号红浮附近,为方某某、柴某某的“**鸿运**”船非法开采江砂1330吨。1月26日晚8时许至1月27日凌晨1时许,苏某某、鲍某某(提起公诉)、孙某某、徐某某、雷某等人利用吸砂船在长江裕溪水道5号红浮附近,又为方某某、柴某某的“**鸿运**”船非法开采江砂300吨。两次非法采砂共计1330吨,价值4564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长江航运公安局芜湖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方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由侦查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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