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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方某某)(公开版)_长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检一部刑不诉〔2019〕7号

被不起诉人方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56********,汉族,文盲,现住长丰县**镇**园**栋**单元**室(户籍地址:合肥市肥东县**镇**村**组)。被不起诉人方某某曾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长丰县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被不起诉人方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8年5月13日被长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本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2018年5月24日被不起诉人方某某被长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24日由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5月23日以被不起诉人方某某涉嫌掩饰、隐瞒所得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24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和证据。本院于2019年6月21日8月12日两次退回长丰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9年7月16日9月5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长丰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月28日晚,盗窃犯陆某某、庄某某、方某某驾车到长丰县北城世纪城帝徽苑小区北门附近,盗走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路边的半挂货车电瓶一组,被盗电瓶为骆驼牌,型号:160。三人将盗得的货车电瓶变卖给了被不起诉人方某某。被盗电瓶经长丰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968元。 

2018年1月29日晚,盗窃犯陆某某、庄某某、方某某驾车到长丰县双墩镇吉徽苑小区东门附近路边,盗取被害人赵某某停放在路边的货车电瓶一组,被盗电瓶为骆驼牌,型号:120。三人将盗得的货车电瓶变卖给了被不起诉人方某某。被盗电瓶经长丰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991元。 

2018年1月31日凌晨,盗窃犯陆某某、庄某某、方某某驾车到长丰县双凤工业区阜阳北路与金峰路交口阜阳北路在建高架桥下,盗取了停放在该处的四辆吊车电瓶,共四组,被盗电瓶为骆驼牌,型号:180。三人将盗得的货车电瓶变卖给了被不起诉人方某某。被盗电瓶经长丰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人民币3299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长丰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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