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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方某甲诈骗案)(公开版)_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香检公诉刑不诉〔2019〕1号

被不起诉人方某甲,女,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7811982********,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台山市****号。因诈骗嫌疑,于2018年6月6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7月3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方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案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审查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9月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8年9月20日公安机关补查重报;2018年11月2日再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8年11月20日公安机关再次补查重报。

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方某甲在2017年1月份至12月份间,以帮珠海市**公司办理人员赴澳门务工为由,多次收取**公司负责人罗某某玲要求办理周某某、黄某甲等人赴澳门务工业务的钱某甲资料。至今,被不起诉人方某甲未为**公司成功办理过赴澳门务工业务。被不起诉人方某甲除退回部分人员的资料和钱某乙,仍拖欠被害人周某某、黄某甲、赵某某、郑某某明等共24人共计262000元人民币。

    被不起诉人方某甲在2016年12月份至2017年5月份间,利用帮忙办理赴香港、澳门务工为由收取被害人黄某乙等人共31万元人民币,至今仍有3万1千元未退回给黄某乙。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认定被不起诉人方某甲构成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方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珠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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