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中检二区一部刑不诉〔2020〕150号
被不起诉人方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31198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镇***村***号。2019年4月10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方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2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退回中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4月16日中山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3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中山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中山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御**”)以饶**(另案处理)为首纠集犯罪嫌疑人方某某及涂某某、罗某某波、田某某、何某某云(上述4人均已判刑)等人进行组织卖淫。其中饶华桥是御**的总经理;涂某某是御**的副经理,负责管理楼面运营及管理楼面部长;罗某某波是御**的副经理,负责管理御**的钟某某和技师;犯罪嫌疑人方某某是御**的财务和收银;田某某、何某某云等是御**的部长,负责为前来消费的客人介绍消费项目(其中涉及提供性服务的项目包括:1、188元的的御情推拿,包含为客人“打飞机”服务;2、298的梦幻推拿,包含为客人“波推”、“打飞机”的服务;3、398的SPA-A餐,包含为客人“口交”、“打飞机”的服务;4、418元的SPA-C餐,包含为客人“口交”、跳艳舞、“打飞机”的服务;5、498元的欧式A餐,包含跟客人发生一次性关系的服务;6、698元的SPA-B餐,包含为客人“口交”及跟客人发生一次性关系的服务)。经查明,御**组织卖淫的架构清晰确定。犯罪嫌疑人方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组织卖淫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中山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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