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方槐春)(公开版)_云南省鹤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鹤庆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鹤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方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32********0313,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鹤庆县,住鹤庆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鹤庆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29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02月28日02时30分,方某某醉酒后驾驶云****** 号小型普通客车在宁凤线158公里600米**派出所门口被派出所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方某某的送检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7.12mg/100mL。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鹤庆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方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理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鹤庆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云南省鹤庆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