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花检刑检刑不诉〔2020〕65号
被不起诉人施某甲,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4********8118,苗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花垣县,住花垣县**乡**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8年11月22日经花垣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19年11月21日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花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施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讯问了被害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1月3日、2020年3月18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2月3日、2020年4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2日、2020年2月4日、2020年5月19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花垣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7月23日12时许,居住在花垣县**乡**村**村**组的施某乙吃完早饭,准备去晒堆放在原来村小学校的锯木粉,在经过其老房子的时候,看见自家的土坎被人挖了,于是就在路边大声询问是谁把我家的土坎挖了,之后同村的施某甲走过来说是他挖的,于是双方发生争执,争执后,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在扭打过程中一起滚落下十米左右高的土坎下,造成施某乙头部挫裂创长5.0cm,右额顶部挫裂创长3.0cm,右肘部擦伤,左小腿创伤及挫裂创伤,经鉴定为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花垣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施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湘西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花垣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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