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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施义梅)(公开版)_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施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021966********,汉族,中专文化,住大连市沙河口区**街**号**。曾因打架于2016年3月30日被大连市公安局西岗分局罚款三百元;现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月10日被大连市公安局西岗分局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1月23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被释放并被该分局依法监视居住,2019年7月23日被本院依法监视居住。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西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施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分别于2019年8月16日、10月31日依法退回大连市公安局西岗分局补充侦查二次,该分局分别于2019年9月16日、11月30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8月2日、10月17日、2020年1月1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大连市公安局西岗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施某某通过刘成义介绍认识翟某甲后,于2015年11月9日,在其不担任大连畅运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任何职务的情况下,假称自己是该公司的项目总承包人,向翟某甲隐瞒“中央华府”北楼1-11-2号房屋被大连市中级人民查封的事实,并伪造大连畅运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委托施某某出售该房屋的《授权委托书》;在骗得翟淑媛充分信任后,施某某冒用大连畅运房屋开发有限公司的名义与翟某甲签订《中央华府认购书》,约定以120万元的价格将该房屋出售给翟淑媛。翟某甲于2015年11月13日和11月16日通过其弟翟志杰的账户分别付款5万元和75万元给施某某。公安机关经了解时任大连畅运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姜世强,证实畅运公司从未授权施某某出售该房屋,且《中央华府认购书》上加盖的印章也与畅运公司当时使用的印章不符。为掩盖犯罪事实,2016年4月,刘成义又与律师孙国华通过欺骗手段让翟淑媛在《授权委托书》和《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书》上签字,在翟某甲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由孙国华以翟某甲的名义到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及民事起诉,直至2016年11月25日败诉后,翟某甲才觉察自己被骗。在被害人翟某甲就上述事实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在案件调查阶段,施某某和刘成义仍谎称认购书的签订时间为2011年11月9日,拒不讲明真实情况。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大连市公安局西岗分局认定施某某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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