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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施媚君)(公开版)_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施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921199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和住址均为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0日被东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姜**,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山东省东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施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2019年12月30日至2020年1月30日,2020年3月14日至4月14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12月16日至12月30日,2020年2月28日至3月14日)。

山东省东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3月份以来,犯罪嫌疑人朱**的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公司,先后与“辉立国际平台”、“掌赢国际平台”达成客户亏损返利约定,并组建三个业务团队分别由江**、崔**、程**带领。朱**安排会计杨**购买手机、微信号发放给各团队业务员使用。犯罪嫌疑人江**、崔**、程**等人分别向团队成员传授聊天技巧,带领团队成员在微信群内营造虚假盈利的氛围,烘托出“古**”等人虚假的股票分析能力,骗取被害人信任,诱使被害人注册使用辉立国际平台并充值投资,其后在“古**”等导师的引导下,客户在平台做亏损性投资,造成客户投资大量亏损,公司按照与平台的亏损返利从中牟取暴利,所得赃款以业绩提成的名义分肥。

1、2019年3、4月份,王华的微信号被拉进犯罪嫌疑人江**等人组建的“古**实战技术学习群”微信群内,由犯罪嫌疑人江**、崔**冒充的“古**”在群内发布股票分析信息,犯罪嫌疑人江**、崔**冒充的“古**”在群内发布股票分析信息,犯罪嫌疑人周**、高**、任**、韩**、胡**、王**等人冒充股民在群内纷纷发言,营造跟进买入后赚钱的气氛,使王**信以为真,在辉立国际平台注册充值,并跟随“古**”投资,期间犯罪嫌疑人周**冒充股民配合“古**”与王**聊天,增强王**的投资信心,随后犯罪嫌疑人江**引导王**做亏损性投资,导致王**亏损28万余元。后辉立国际平台将客损返利转入犯罪嫌疑人杨**账户,朱**将该钱款按照业绩提成分肥。

2、2019年4月份左右,被害人胡某某的微信号被拉进犯罪嫌疑人江**等人组建的“古**股票群”内,由犯罪嫌疑人江**、崔**冒充的“古**”在群内发布股票分析信息,犯罪嫌疑人周**、高**、任**、韩**、胡**、王**等人冒充股民在群内纷纷发言,营造跟进买入后赚钱的气氛。胡某某相信后在辉立国际平台注册充值,并跟随“古**”投资,期间犯罪嫌疑人王**冒充股民配合“古**”与胡某某聊天,增强胡某某的投资信心,随后犯罪嫌疑人江**引导胡某某做亏损性投资,导致胡某某亏损18万余元。后辉立国际平台将客损返利转入犯罪嫌疑人杨**账户,朱**将该钱款按照业绩提成分肥。

3、2019年3月份左右,被害人杨某某的微信号被拉进犯罪嫌疑人江**等人组建的“古**技术交流群”的微信群内,由犯罪嫌疑人江**、崔**冒充的“古**”在群内发布股票分析信息,犯罪嫌疑人周**、高**、任**、韩**、胡**、王**等人冒充股民在群内纷纷发言,营造跟进买入后赚钱的气氛。杨某某相信后在辉立国际平台注册充值,并跟随“古**”投资,后该平台关闭,杨某某出金并获利2935元。此后杨某某继续跟随“古**”在掌赢国际平台注册充值,期间犯罪嫌疑人江**(在逃)等人冒充股民配合“古**”与杨某某聊天,增强杨某某的投资信心,犯罪嫌疑人程**、江**先后使用“古**”微信号引导杨某某在该平台投资,导致杨某某在该平台亏损139046元。后掌赢国际平台将客损返利转入犯罪嫌疑人施某某账户,朱**将该钱款按照业绩提成分肥。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东省东平县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施某某涉嫌诈骗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泰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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