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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施某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公开版)_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 起 诉 决 定 书

越检一部刑不诉〔2020〕272号

被不起诉人施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021996********,汉族,大专文化,系浙江恒丰新材料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大有仓**号,现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鹅镜鹅亭境园**幢**室。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施某某及叶某某(已起诉)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一案,于2019年11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在审查中发现本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先后于2020年1月13日、3月27日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经补充侦查后分别于同年2月13日、4月2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5月至2019年8月,叶某某在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快阁苑阳冬坊9幢301室家中,租赁服务器创建“次元风”(网址域名www.ciyuanfen.com)网站,利用百度云网盘存储的淫秽动漫、视频上传至该网站,招揽用户注册会员,通过会员充值点击链接下载的方式传播淫秽物品予以牟利。2019年5月,被不起诉人施某某被招募为上述网站兼职客服,按照叶某某提供的话术模板回答会员问题及帮助充值失败会员补单充值。截止案发,该网站注册会员35773人,叶某某获利金额共计人民币44000余元。经鉴定,上述网站内有4035部视频属于淫秽物品。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不起诉人施某某虽然在客观上被招募为网站兼职客服,按照要求回答网站会员提问及帮助充值失败的会员补单充值,但根据在案证据,无法证实其在事先主观上明知该网站系淫秽网站,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实被不起诉人的犯罪事实,认定其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施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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