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奉检诉刑不诉〔2019〕21号
被不起诉人施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2111986********,汉族,大学本科,个体,江苏无锡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无锡市,现住江苏省无锡市**号**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6月16日被奉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奉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施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2019年10月1日、2019年12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奉新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事实:
陈某某雇佣被不起诉人施某某于2016年开始,每天在网上收购大量来源不明的打折实名制中石化加油卡直充业务(人民币与中石化加油卡金额的兑换比例约为99.1:100),在江苏省苏州金球中石化加油站内将中石化加油卡在中石化油卡圈存机上刷掉中石化油卡内金额,将中石化加油卡卡内资金在中石化加油站购买中国移动电话充值卡(中石化加油卡金额和电话充值卡面值的兑换比例为1:1),购买电话充值卡后陈某某和被不起诉人施某某将电话充值卡出售套现(电话充值卡和人民币兑换的比例约为100:99.4),平均每月在网上购买来源不明的实名制中石化加油卡金额达到3000余万元人民币,获利利润为0.003%,每月非法获利10万余元人民币,陈某某作为团队的老板,每月给被不起诉人施某某支出工资约7000元人民币。其中,陈某某在2018年4月开始和其上线严某某开始合作,从严某丙手中购买大量来源不明的中石化加油卡,从2018年4月至2018年6月15日,累计在严某某处购买约2000万人民币左右的中石化加油卡,其余中石化加油卡从另外的上线处获取。陈某某和被不起诉人施某某未去核实上线严某某真实身份,也未去核实上线严某丙给其加油卡充值的资金来源,以明显低于从中石化充值的折扣每天购买数量巨大的充值业务非法获利,其套现行为成为诈骗分子洗钱套现的关键一环,涉嫌共同犯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奉新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施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宜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奉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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