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尔津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布检公诉刑不诉〔2019〕6号
被不起诉人施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2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现住江苏省东海县**镇**村**号。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3月22日被布尔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2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布尔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施某甲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7月23日第一次退回布尔津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8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2日第二次退回该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10月22日补查重报。
布尔津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17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施某乙、王某甲二人先后在王某甲岳父家中、江苏省东海县**镇**村租住的房屋内,通过在网上购买电脑、打印机、塑封机、证卡机、钢模附钢印架、伪造印章、钢印、空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等用于制作假证工具伪造各类道路交通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并且通过QQ联系雇佣犯罪嫌疑人谢某某为其建立了7个伪造的交通运输局官方网站,二人通过在微信、QQ上发布办证广告的形式招揽客户,以500元至千元以上不等的价格进行出售,在为客户办理出伪造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后,二人在相应的虚假的交通运输局官方网站录入证件信息,并在运输证上将印制其建立的虚假网站中的假证人员信息网址链接二维码,并按照客户提供的地址,使用“程某某”、“赵某某”、“王某乙”、“王某丙”等虚假身份信息及寄件地址通过顺丰快递直接邮寄给客户。施某乙从中非法获利32万余元。王某甲从中非法获利3万余元。
2、2018年4月至2019年2月期间,犯罪嫌疑人何某某通过手机微信先后多次与施某乙联系办理各类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
3、焦某某、施某甲及王某丁三人为非法获取利益,帮助施某乙通过微信聊群及朋友圈内发布办证广告招揽客户,在接到客户信息后,将信息发给施方成进行制作假证,后将制作好的假证使用虚假身份信息及寄件地址交给犯罪嫌疑人陆某某和某某,由上述二人通过顺丰快递邮寄给客户。
4、陆某某、袁某某二人于2018年4月在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青湖镇经营全峰快递,在明知施某乙等人邮寄的快递件内为假证的情况下,为了非法获取利益,帮助施某乙等人将假证通过山东省郯城市环东路顺丰快递邮寄。陆某某、袁某某二人从中非法获利2万元左右。
5、谢某某于2017年下半年至2019年4月期间,为王某甲共建立七个虚假的交通运输局官方网站,施某乙、王某甲通过在伪造的官方网站中录入办证人员信息,让办证人员误认为自己办理的是真证件。谢某某从中非法获利1万余元,赃款已退赔。
经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布尔津县公安局认定施某甲构成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施某甲不起诉。
公安机关对已扣押的被不起诉人施某甲的财物,依法解除扣押。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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