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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施润立)(公开版)_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揭东检公诉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施某立,男,200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5122200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现住址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无前科。2019年6月19日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揭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9月17日我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施某立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向揭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揭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9月10日将该案交由本院审查办理。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8日补查重报   

揭阳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年底,秦某君租用了位于揭阳市产业园区霖磐镇某居民住宅楼并雇用邓某隆、吴某聪、施某立、吴某怀、秦某杰、吴某瑜、李某敏等人在该窝点负责更换手机配件和利用网店销售“华为”等品牌的二手手机,经查,在经营上述网店期间,由洪某明在深圳通过“爱回收”等网上平台竞拍二手手机,并将部分竞拍来的二手手机寄回揭阳,由秦某君通过何某宏(另案处理)购买手机配件并组织人员对寄来的二手手机进行检测,对部分旧手机(主要是“华为”品牌的手机)进行更换配件(包括手机后盖、手机电池、手机屏膜等)的处理,并将处理好的手机在网店销售。期间,由秦某君负责安排工作,邓某隆、吴某聪负责检修手机并更换手机配件,施某立负责清理手机污垢并贴膜,吴某怀、秦某杰 、吴某瑜、李某敏负责网店的客服。

经公安机关委托注册商标权利人对现场查获的手机及手机配件进行鉴定,现场在揭阳市产业园霖磐镇查获的手机其中138部为假冒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之产品,查获的手机配件:华为手机电池81块、华为mate 8手机后盖200个、华为P10PIus手机后盖140个、荣耀7手机后盖170个、荣耀7X手机后盖138个、华为手机充电头646个、华为 P8手机后盖63个均为假冒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之产品。

根据秦某君交代的上述涉案现场查获各型号手机在平均销售价格计算,本案查获的经华为技术有限公司鉴定为假冒手机的总价格为人民币156528元;查获经鉴定为假冒的华为手机电池81块按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同类产品价格计算为8019元;查获经鉴定为假冒的华为mate8手机后盖200个按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同类产品价格计算为28000元;查获经鉴定为假冒的华为P10PIus手机后盖140个按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提供同类产品的价格计算为61320元;查获经鉴定为假冒的荣耀7手机后盖170个按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同类产品价格计算为22950元;查获经鉴定为假冒的荣耀7X手机后盖138个按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同类产品价格计算为18630元;查获经鉴定为假冒的华为手机充电头646个按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同类产品价格计算为54716元;查获经鉴定为假冒的华为P8手机后盖63个按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同类产品价格计算为23625元。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揭阳市公安局认定被不起诉人施某立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施某立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揭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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