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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晚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公开版)_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盈检公诉办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晚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31956********,傣族,文盲,户籍所在地盈江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2月17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0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盈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晚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1月18日至2020年12月17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1年1月18日至2月1日)。

云南省盈江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02月17日11时20分,晚某某在盈江县**镇**村**组山上其窝棚中被民警抓获,并当场从其窝棚内查获其非法持有的非制式枪支一支(全长1224mm,枪管口径6.56mm,枪管内无膛线)、白色塑料瓶装着的黄色金属制射钉弹61颗,白色塑料瓶装着的黑色金属圆柱颗粒24颗、棕色塑料瓶装着的黄色金属圆形颗粒49颗。2020年3月2日经德宏州公安司法鉴定查获的非制式枪支是自制枪支,以火药为动力进行发射。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云南省盈江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证实晚某某主观明知是枪支而非法持有,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晚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自制枪支一支依法收缴。

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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