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子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景某花,女,1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32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子洲县****村,因涉嫌转移毒赃罪于2018年9月27日被子洲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子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景某花涉嫌转移毒赃罪,于2019年7月1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19年8月30日第一次退回子洲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子洲县公安局于2019年9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第二次退回子洲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子洲县公安局于2020年9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18日、2019年10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子洲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8月31日,景某花在明知袁某涉嫌贩毒,还将自己的银行卡提供给袁某、曹某琴夫妇,并协助将30万元袁某贩毒所得赃款存于自己的卡号为6230271000013132922的农商行卡中。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子洲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景某花是否明知该30万元为袁某贩毒所得,且该案中涉案款项中是否包含有合法收入,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景某花不起诉。
子洲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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