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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景庆花)(公开版)_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子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景某花,女,1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32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子洲县****,因涉嫌转移毒赃罪于2018927日被子洲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子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景某花涉嫌转移毒赃罪,于2019年7月1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19年8月30日第一次退回子洲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子洲县公安局于2019年9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第二次退回子洲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子洲县公安局于2020年9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18日、2019年10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子洲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8月31日,景某花在明知袁某涉嫌贩毒,还将自己的银行卡提供给袁某、曹某琴夫妇,并协助将30万元袁某贩毒所得赃款存于自己的卡号为6230271000013132922的农商行卡中。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子洲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景某花是否明知该30万元为袁某贩毒所得,且该案中涉案款项中是否包含有合法收入,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景某花不起诉。

子洲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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