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浑检一部刑不诉〔2021〕8号
被不起诉人曲某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0219**********,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白山市浑江区**街,现住白山市浑江区**街**楼**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新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8日被新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白山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曲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1年1月12日补查重报。
吉林省白山市公安局新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5年6月10日王某某丈夫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曲某某以能在法院找人办事让她丈夫不被判刑为由给其打电话让拿出5、6万办事钱。王某某为了让自己丈夫免于刑罚于2015年6月末在**对面**大楼二楼给曲某某现金两万元,2015年10月末,曲某某又向其要两万元钱,因其没有那么多钱,其在**小区内的**中心门口给曲某某现金1万元,2015年11月份,其丈夫被靖宇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其发现被骗,被诈骗总金额为3万元。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吉林省白山市公安局新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曲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白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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