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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曲某某重大责任事故案)(公开版)_绥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绥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绥检公诉刑不诉〔2019〕70号

被不起诉人曲某某,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805********0618,汉族,大专文化,绥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住佳木斯市****社区****号。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3月20日被绥中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绥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8月28日至9月24日)

绥中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6月4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曲某某作为绥中*****有限公司法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致使清理工人刘某某在生产车间切割泡沫砖时,违规作业导致其被切割机挤在机器里面当场死亡。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曲某某有在生产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致他人死亡的行为。绥中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据以定罪的证据存在疑问,无法查证属实,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曲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绥中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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