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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更尕)(公开版)_青海省班玛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青海省班玛县人民检察院

青海省班玛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班检公诉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更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2311979********,藏族,文盲,牧民,系四川省阿坝县人,现住四川省阿坝县**乡**村, 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2日被班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班玛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班玛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班玛县看守所。

本案由班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更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9月28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于2019年10月28日、2019年12月26日两次因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1月23日补充完毕后,移送我院审查起诉,2020年2月22日我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月份更某某伙同俄某某、肉某某前后两次在班玛县**乡**牧委会共盗窃17头牦牛,后卖给了事先联系好的被不起诉人更某,2018年1月份,被不起诉人更某与班玛县**乡人更某某事先商量买卖牦牛一事,第一次将偷来的8头牦牛平均按2000至3000元左右的价格卖给了被不起诉人更某,第二次更某某又电话联系了更某,让被不起诉人更某来班玛县**乡**沟第一次买卖牦牛的地方买牛,更某某将偷来的9头牦牛平均按2000元左右的价格卖给了被不起诉人更某,被不起诉人更某驾驶白色雪弗兰牌小型轿车带着求某某等人将收购的17头牦牛装上雇来的白色江铃牌货车,运往四川省成都市啤都区安德镇以每头牦牛3700至5000左右的价格买给了收购牦牛的老板罗某某,收购17头牦牛时,怀疑牦牛是偷来的。2019年7月22日被不起诉人更某归案后,班玛县公安局依法从被不起诉人更某与求某某(另案处理)手中扣押赃款10000元。经审讯,如实供述其从更某某手中购买17头牦牛运往四川省成都市啤都区安德镇出售的事实,经鉴定:被盗17头牦牛价值,合计:103700元。

本案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侦查机关仍未调取其他相关证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更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更某不起诉。

扣押的雪弗兰牌小型轿车及1万元现金依法解除扣押并返还给被不起诉人更某与求某某(另案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本决定书收到之日起七 日内向班玛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班玛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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