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托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托里县院公诉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兵,男,19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2XXXXXXXXXXXX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登记地址:XX省XX县XXX镇XXX村X组X号,被逮捕前住址:XXXX市XX县XXXX1期XX号楼X单元XX室,内蒙古瑞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托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9日经托里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托里县公安局逮捕,现在押。
辩护人邬九,新疆文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托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兵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2020年3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托里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4年7月7日至8月5日期间,被不起诉人曹某兵以出让托里县开发区“绿野山庄”工程项目土地建设权为由,向鲜某茂借款60万,就该项目曹某兵与鲜某茂签订了承诺书,就此项土地建设承包给鲜于茂,曹某兵用一张60万元的空账支票作为抵押,来骗取鲜某茂60万元,鲜某茂准备开发时,“绿野山庄”工程项目工作人员告知鲜某茂,曹某兵多次联系未果、失联,已取消曹某兵的土地建设权,之后鲜某茂联系不上曹某兵,项目也承建不了,鲜某茂对曹某兵抵押的60万元的支票进行核实,发现支票系假支票。网上追逃到案后,曹某兵称60万元中的55万元还了高利贷,剩余5万元用于融资,结果融资失败后曹某兵逃匿至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兴和县。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托里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兵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塔城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托里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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