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曹**,男,汉族,1969年6月19日出生,大学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37050219690619****,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住庆阳市北大街288号北部商城出租屋,中石油长庆分公司停薪留职人员,庆阳市鑫浩石油科技有限公司法人。2019年9月23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甘肃省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8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期间退侦两次,现已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宁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曹**系庆阳市鑫浩石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浩公司)法人,该公司下辖三个试油队,其中试油三队为曹**所有,试油三队队长赵**,常驻井场负责施工。鑫浩公司长期承包中石油长庆分公司试油业务。2019年3月15日该公司与中石油长庆分公司陇东石油预探项目组(以下简称陇东预探)签订《试油工程承包合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2019年5月初,鑫浩公司从陇东预探取得了位于庆阳市环县环城镇宁老庄村罗289油井的试油业务,5月9日鑫浩公司试油三队进驻该井场开始试油至7月15日结束。试油期间产生的油泥、含油压裂沙、生活垃圾等分类存放在井场搭建的工棚中。2019年7月25日中央环保督察组到庆阳市检查,陇东预探向各施工单位下发文件要求对污染物清理。接此通知后曹**决定对罗289井场存放的生产和生活废物不是按规定送交相关有资质的企业进行无害化处理而是准备转移他处。7月27日下午,曹**租用赵明统的铲车和张明敏的两台翻斗车对罗289井场试油产生的生产和生活废物用白色塑料编织袋装袋后经环县、庆城县、西峰区进入宁县后运往自己的原籍宁县中村镇曹家村三组的废弃老庄基崖背子上,同时曹**将位于庆城县冰淋岔镇293-290井场的生活垃圾租用齐安平的轻型货车随后转运至同一位置。7月28日凌晨3时许,三辆运输车辆先后到达,卸下废物后离开。7月29日8时被附近群众举报至庆阳市生态环境局宁县分局。当日,该分局派员到达现场后发现倾倒的废物均为石油井场产生,因要对废物立即清理遂将该案件报至宁县公安局。
经办案民警会同环保执法人员共同对现场勘查,现场共倾倒油泥6.086吨,含油压裂沙33吨以及大量生活垃圾。油泥属《国家有毒废物名录》中编号为HW08的有毒危险废物。
经甘肃创翼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送检的5份(其中油泥2份,含油压裂沙2份,含油编织袋1份)取样检测,该公司出具的NO:ZJ201901047号《检测报告》结论为送检的5份样品均含石油类。
经河南源通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对宁县中村镇曹家村三组曹**老窑庄崖背子污染场地和地下水进行环境检测和取样检测,该公司出具的《环境现状调查报告》结论为未发现油泥、含油压裂沙及生活垃圾等固废在临时堆放过程中对土壤、地下水等造成污染。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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