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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存疑不起诉适用)(曹小鱼)(公开版)_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公诉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XXX,男,生于XXXXXXXX日,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719XXXXXXXX18,汉族,初中文化家住XXXXXXXXXXXXX2017年12月7日因合同诈骗罪被临洮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9年10月13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东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4月7日被东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XXX涉嫌合同诈骗罪2019年12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2020年3月2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4日、2020年4月27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19年3月份,被不起诉人张林峰与受害人汪XX以总价230000元(包工包料)签订房屋修建合同,后张XX将此项目转包被不起诉人曹XX,在建设过程中王XX陆续向张XX支付143000元费用,给曹XX支付22000元,合计给二人支付165000元,未履行完合同约定后失去联系。

2、2019年3月份,被不起诉人曹XX与受害人王XX签订房屋修建合同(未注明总价),在建设过程中汪XX陆续向曹XX支付100000元费用,未履行完合同约定后失去联系。

3、在施工过程中,被不起诉人张XX、曹XX雇佣黄XX、汪XX、马XX拉运砂石料及工程设备,租赁马XX挖掘机,未付清运费时二人失去联系。

4、被不起诉人曹XX从受害人马XX处租赁价值38000工程设备,租赁费用15000元,合计53735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排除合理怀疑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曹XX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款物依法予以返还。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夏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东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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