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院一部刑不诉〔2020〕109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71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西和县**乡**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2日被西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719**********,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西和县**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2日被西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西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审查查明:
2014年5月份左右,经蒲某某介绍并担保,周某某以朋友杨某某的名义向杨某甲借到100万元(约定月息4.5%,还款期限为3个月)用于其在所承包石场的日常经营。周某某在清息3个月后停止向杨某甲还款,后因杨某甲和蒲某某都无法联系到周某某,杨某甲便要求担保人蒲某某偿还该笔借款,并多次滋扰蒲某某,后蒲某某偿还部分借款。2015年7月周某某在蒲某某的担保下向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借到32万元(约定月息15%)用于归还剩余欠款。
2016年11月11日,周某某和曹某某承包兰州新区综合管廊工程,后因工程虚假,曹某某向兰州市城关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报案。
2016年10月11日,周某某经人介绍在内蒙古阿拉善以联营的方式和陈某某签订了《关于阿拉善梦想汽车文化主题公园土方工程合作协议》,后和曹某某商议一起干该工程。2017年6月份左右,周某某和王某某、曹某甲三人去内蒙古找陈某某协商施工事项,在陈某某办公室碰到被不起诉人曹某某和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曹某某误以为周某某要将工程转包给王某某和曹某甲,并且因为曹某某多次要求周某某偿还借款,但周某某一直没有偿还,因此和周某某在陈广荐办公室楼下产生争执,后曹某某和张某某殴打周某某,并拿走周某某的身份证,直至2018年1月份才归还身份证。
2017年2月左右,曹某某、周某某、蒲某某、张某某、董某和某某雄在曹某某家中协商还款事宜,经协商,由蒲某某归还32万元本金, 32万元本金产生的70万元利息由周某某承担。期间因利息计算产生争议,曹某某便在周某某胸前踏了一脚将周某某踏倒在院子里,并和张某某辱骂、威胁周某某。后被蒲某某、董某、董某甲劝开,周某某重新给曹某某打了70万元的借条。至案发时,曹某某多次联系周某某要求还钱,但周某某均未偿还,32万元借款全部由蒲某某向曹某某还清。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查,本院仍然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西和县人民检察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陇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和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西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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