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涡检刑不诉〔2018〕11号
被不起诉人曹某甲,乳名拴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3412231980********,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安徽省涡阳县**镇**村**村**号。2006年4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涡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60000元,2010年6月30日因犯职务侵占罪被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7年10月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涡阳县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经涡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7年10月21日被涡阳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在涡阳县看守所。
本案由涡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曹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1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2月2日补查重报;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涡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7年6月23日14时许,在**镇**村**村东,犯罪嫌疑人曹某甲与被害人曹某乙因琐事发生纠纷并引起打架,在打架的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曹某甲将被害人曹某乙的右肋部打伤,经涡阳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曹某乙右肋部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涡阳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涡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8年5月2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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